(2017)豫0482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淑萍与王小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萍,王小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13号原告: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被告:王小珑,男,汉族,现年28岁,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5年1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珑之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董淑萍与被告王小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董淑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淑萍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