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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董淑萍与王小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萍,王小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613号原告:董淑萍,女,195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被告:王小珑,男,汉族,现年28岁,地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男,1965年1月9日,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珑之父。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董淑萍与被告王小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董淑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淑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淑萍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