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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欧鹭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欧鹭纺织品有限公司,义乌新宏昌胶粘带有限公司,傅肃土,何云菊,魏英明,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7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组织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胡德。被执行人浙江欧鹭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前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294801-X。法定代表人傅肃土。被执行人义乌新宏昌胶粘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前洪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0979254-6。法定代表人魏英明。被执行人傅肃土,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何云菊,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魏英明,女,1968年7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平,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欧鹭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云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魏英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号、浙G×××××号小型汽车两辆,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鹏俊执行员  毛应强执行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