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5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舒高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执法字〔2007〕第0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被执行人已于2007年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博国土执法字〔2007〕第0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