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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625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二路268号。法定代表人舒高磊,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黎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兴福镇李韩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经理。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国土执法字〔2007〕第0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中,被执行人已于2007年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罚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博国土执法字〔2007〕第08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不予受理。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张玉华审判员  李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