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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883号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观山洞街道办下白水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营盘村1号。法定代表人:何席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4.60元,减半收取4552.30元,由原告郴州市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肖毅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文晖书 记 员 罗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