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10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张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张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496号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正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张虎军,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东阳市江南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媛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