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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中榕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吉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榕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吉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604号原告:福州中榕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华、林振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邱吉通,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福州中榕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吉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以其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中榕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