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少柱与张长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少柱,张长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3697号原告:朱少柱,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张长河,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朱少柱与被告张长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少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长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少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3000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62596.31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天津市××小区××楼××室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40万元,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就交付了被告购房定金30000元,后又补交购房定金35000元,且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62596.31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拒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不再出卖该房屋,原告又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协议且返还定金及房款等事宜未果,故起诉。被告张长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做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以4000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名下坐落在天津市××小区××楼××室,面积为95.82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协议中还对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原、被告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捺印。协议签订后,原告先交付购房定金30000元,后又补交购房定金35000元。之后原告又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共计162596.31元。2017年3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不再出售涉案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不再继续履行。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和购房款等事宜未果,故成诉。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银行回执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房屋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主体适格,合同标的合法,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因被告不再出售涉案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法再继续履行,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应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130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款162596.31元,证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二、被告张长河于本判决生效起7日内一次性双倍返还原告朱少柱购房定金130000元,三、被告张长河于本判决生效起7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朱少柱购房款162596.31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0元,保全费2733元,共计10673元,由被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永松审 判 员 肖金新人民陪审员 常纪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