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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志国、满忠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志国,满忠将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7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靳兴昌,男,193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广英,女,1943年6月2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忠华,女,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靳成,男,199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解除保全申请人:靳园园,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东,微山荷都法律服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国,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满忠将,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靳兴昌、赵广英、赵忠华、靳成、靳园园与张志国、满忠将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鲁0826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对张志国驾驶的登记在满忠将名下的鲁H×××××车辆予以查封。靳兴昌、赵广英、赵忠华、靳成、靳园园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靳兴昌、赵广英、赵忠华、靳成、靳园园自愿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志国驾驶的登记在满忠将名下的鲁H×××××车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靳兴昌、赵广英、赵忠华、靳成、靳园园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珍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