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清风诉被告郭洋、李婷、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风,郭洋,李婷,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672号原告:李清风,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洋,男,系原告李清风之子。被告:李婷,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平,山西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世杰,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风诉被告郭洋、李婷、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清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清风承担。审判员 梁 民 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