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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与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善,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太昌,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城县裕华建筑建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山西路桥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浦发银行太原高新支行的存款331839元扣划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322870元,剩余交纳执行费8969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宋红亮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