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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蒋华祖与李万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华祖,李万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1047号原告:蒋华祖,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菊香,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万刚,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南漳县。原告蒋华祖与被告李万刚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华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菊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万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华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万刚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蒋华祖劳动所得款47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原告蒋华祖受被告李万刚雇佣到其承包的东津世纪城还建房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小工工作,双���约定包吃住每天120元工资,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务工约100多个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4700元未付,在原告索要工资过程中,被告李万刚给原告蒋华祖出具欠劳动工资4700元欠条一张,原告依欠条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蒋华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李万刚户籍证明1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欠条1份,证明李万刚欠蒋华祖工资款4700元的事实。被告李万刚未到庭应诉。庭后答辩称,欠蒋华祖劳务工资属实,但并非4700元,原告蒋华祖儿子出车祸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劳务工资800元,实际欠款数额为3900元,下欠工资待找别人要到帐后才有钱给原告支付。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后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对当事人当庭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和采信,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2月,原告蒋华祖受被告李万刚雇请,在其承包的东津世纪城还建房建筑工地上从事建筑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包吃住每天120元工资,原告蒋华祖在被告李万刚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务工55日后,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900元,下欠4700元,下欠工资由被告李万刚给原告蒋华祖出具欠条:“欠到东津工地工资肆柒佰元整(4700元)李老四”。2016年4月份,原告蒋华祖孙子蒋浩宇因意外住院治疗期间,向被告李万刚索要工资,被告支付给原告8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下欠工资3900元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蒋华祖与被告李万刚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蒋华祖向被告李万刚提供了劳务,被告李万刚理应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蒋华祖请求��告李万刚偿还拖欠的劳务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后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被告李万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蒋华祖劳务工资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万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延 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