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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承德、吴树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德,吴树强,吴金英,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承德,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雪峰,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树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金英,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36134825。法定代表人:吴国强,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承德与被执行人吴树强、吴金英、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9077.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诉讼保全阶段已经被查封,故将继续关注查封时效是否失效;2、向湖��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浙江长兴农商银行账户20×××56存款132442元。因申请人何承德与被执行人吴树强、吴金英、浙江长兴强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在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1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