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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蔚百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与中山市爱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百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中山市爱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351号原告:蔚百袖,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君,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系新疆九鼎法律服务所(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张荣江,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山市爱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徐应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蔚百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诉被告中山市爱尔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蔚百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蔚百袖、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江商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荣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速录员  于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