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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诉宋世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朱某3,宋世云,宋世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249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男,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区(系被害人欧某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2,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系被害人欧某次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3,男,1991年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赣榆区(系被害人欧某三子)。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陈晓芳,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世云,女,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世源,男,1986年1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赣榆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10号。负责人王永亮,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盛夏,男,1976年8月13日生,汉族,居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职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世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以被告人宋世云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及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芳、被告人宋世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世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盛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8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宋世云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爱心医院”门口处,与由北向南步行的欧某相撞,造成欧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世云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世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宋世云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词笔录,出示了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成立。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宋世云的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宋世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诉称,由于被告人宋世云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宋世云的刑事责任;同时肇事车辆的实际登记人为宋世源,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投保保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宋世云及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三原告人的损失共计50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票据、死亡医学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宋世云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世源辩称,被告人宋世云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车辆骑走肇事,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称,被告人宋世云无证驾驶,侵权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应负最终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9时10分许,被告人宋世云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镇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爱心医院”门口处,与由北向南步行的欧某相撞,造成欧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宋世云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世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世云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世源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其谅解。另查明,被害人欧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41961.0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宋世源系肇事摩托车登记所有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宋世云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证人宋某、宋世源、朱某2的证言、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赣公交赣认字(2017)第0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赣公物鉴(病理)字(2017)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劣迹调查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害人户籍证明、医疗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世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世云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世云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世云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辩解,经查,事故车辆实际登记人宋世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已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保险公司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世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1、朱某2、朱某3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韦庆涛审 判 员  尹春妮人民陪审员  张明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