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瑞锋与被告邹尚曌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锋,邹尚曌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485号原告邹瑞锋,男,汉族,学生,住平利县城关镇。法定代理人范荣,女,汉族,系原告邹瑞锋之母。委托代理人童浩,陕西省平利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邹尚曌,男,汉族,平利县城关镇,系原告邹瑞锋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瑞锋与被告邹尚曌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瑞锋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瑞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瑞锋负担。审判员 王得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