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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水县昌盛批发部与吉水县华强超市、黄树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水县昌盛批发部,吉水县华强超市,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422号原告吉水县昌盛批发部。经营者肖才根,男,汉族,住吉水县,被告吉水县华强超市。经营地址:吉水县龙华大道54号。经营者傅冬莲,女,汉族。被告黄树根,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廖冬秀(曾用名廖亚琳),女,汉族,吉水县人,被告杨慧珍,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吉水县昌盛批发部与被告吉水县华强超市、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水县昌盛批发部撤回对被告吉水县华强超市、黄树根、廖冬秀、杨慧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水县昌盛批发部承担。审判员  周小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连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