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肖金栾、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栾,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肖金栾,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怀江,董事长。本案在执行肖金栾诉淄博市隆基水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宜宝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司立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