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旭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徐勤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旭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徐勤义,刘焕连,郭钱,徐西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旭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勤义。被执行人:刘焕连。被执行人:郭钱。被执行人:徐西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旭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勤义、刘焕连、郭钱、徐西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1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此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拘传的措施,已移交法警实施。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