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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与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巴某2,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22行初35号原告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负责人巴斯尔,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崔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白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朝某,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格某,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巴某1,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某1,内蒙古江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某2,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杨某2,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某,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不服被告巴林右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告巴林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被告巴林右旗规划监察大队、被告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6日向四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原告以错列被告为由,要求变更被告巴林右旗规划局为被告巴林右旗规划监察大队,被告巴林右旗规划监察大队在庭审中要求给予答辩期间,根据规定本案依法休庭,2017年8月10日四被告书面撤销了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限期变更经营场所的通知》,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巴林右旗巴斯尔中西医诊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庆雨审 判 员  武荣华人民陪审员  丁国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