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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伟、黄万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伟,黄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姜伟,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黄万锋,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姜伟与被执行人黄万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姜伟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向黄万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措施,但黄万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随即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黄万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控,派执行人员前往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黄万锋房产、车辆情况,并对黄万锋经常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经查明,黄万锋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5000元及利息,黄万锋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将此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姜伟未能提供黄万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姜伟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胡  学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小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