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60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丹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丹静,杨秀富,杨秀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85-1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机构编码:B0921H337090001。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韦丹静,女,1968年11月14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杨秀富,男,1963年10月27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杨秀仟,男,1980年8月18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韦丹静、杨秀富、杨秀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韦丹静、杨秀富、杨秀仟的银行存款4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韦丹静、杨秀富、杨秀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期限一年)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