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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4执1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泳、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泳,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4执1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泳,男,汉族,1948年4月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夏远航,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晖,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徽州文化园),组织机构代码75487499-4。法定代表人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徽州西路文化园内,组织机构代码61049853-9。法定代表人曾永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韩泳与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徽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租金43200元及利息、房屋回购款180000元,已执行到位租金43200元,未执行到位租金利息及房屋回购款180000元。本院在执行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租金本金的法律义务,对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徽州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租金本金43200元的执行请求,本院已执行完毕;对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利息及房屋回购款180000元的执行请求,经调查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及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韩泳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夏远航律师反馈了上述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韩泳及其委托代理人夏远航律师无法提供出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徽民一初字第0042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要求被执行人黄山华商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租金利息及房屋回购款18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佳媚审 判 员  方原生代理审判员  庄 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