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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毕先平与朱科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先平,朱科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4214号原告:毕先平,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朱科锦(又名朱勇),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毕先平与被告朱科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毕先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先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毕先平负担。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