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华义、陈小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华义,陈小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3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华义,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业户口,住邵阳县。被执行人陈小丹,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华义之妻。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7]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刘华义、陈小丹违法多生育二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16968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7]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刘华义、陈小丹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日内主动履行邵计生征字[2017]第04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华义、陈小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陈顺华审判员 曾马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飞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