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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清杰与孙国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杰,孙国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944号原告:张清杰,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19日,住淅川县。被告:孙国宏,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4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杰诉被告孙国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杰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杰负担。审判员  王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菀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