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4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毅与殷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4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毅,女,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殷勇,男,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107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殷勇名下所有的皖E×××××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启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