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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4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与安徽宝盈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安徽宝盈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92号原告: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众缘村后源*号。法定代表人:甘国平,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军林,男,系该厂员工。被告:安徽宝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华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邵高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诉被告安徽宝盈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宝盈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52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南新万利矿粉厂负担。审判员  潘正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