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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邵某1与邵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1,邵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923号原告:邵某1,男,汉族,1956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向南川区。被告:邵某2,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向南川区。本院在审理邵某1与被告邵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1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邵某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邵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 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