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乔宪立、徐兆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乔宪立,徐兆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961号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XX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耀,性别: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乔宪立,性别:男,年龄:51岁,住址: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徐兆杨,性别,女,年龄:50岁,住址: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宪立、徐兆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69元,减半收取4084.5元,由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清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殿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