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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小帮与万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帮,万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97号原告:叶小帮,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万永金(万永经),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叶小帮与被告万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小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小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叶小帮负担。审 判 长  胡 翔人民陪审员  杨朝信人民陪审员  杨素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