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小帮与万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帮,万永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97号原告:叶小帮,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万永金(万永经),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叶小帮与被告万永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叶小帮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小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叶小帮负担。审 判 长 胡 翔人民陪审员 杨朝信人民陪审员 杨素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