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民终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新疆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2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人民南路滨河苑小区4幢4号。法定代表人:罗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凤,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芳草湖。法定代表人:刘振江,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会斌,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疆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以下简称芳草湖农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芳草湖农场投入到四季新城小区的配套设施花费,是否全部属于沃德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范围内的工程;芳草湖农场是否属于房屋维修基金的收费主体;芳草湖农场代沃德公司支付的天然气安装费,是否属于沃德公司与天然气安装公司合同约定的应付费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新疆沃德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89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