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孙凤远、李伯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1执851号孙凤远、李伯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浙1121民初394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万元基利息,被执行人为孙凤远、李伯光。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凤远、李伯光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851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