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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正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303号被执行人:杜正东,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7)浙068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杜正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杜正东退赔给被害人潘某人民币1200百元;退赔给被害人傅某人民币六千三百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杜正东现处服刑期,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