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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建华与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华,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417号原告:罗建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畅文亚,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建华与被告马鞍山恒大安粮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罗建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建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建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罗建华负担。审判员  方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