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民初4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张国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02民初4133号原告: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富润路交叉口南幢商办综合楼三楼301室(南湖新区富润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719279988(1/1)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郎元根、吕钟泽,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强,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2元,由原告嘉兴市源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