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庄永平与赵吉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平,赵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庄永平,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赵吉友,男,住梨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永平与被执行人赵吉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吉友现在鸡西监狱服刑,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永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在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庄永平的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黑0305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