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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得文与丹凤县庾岭镇吊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得文,丹凤县庾岭镇吊蓬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2民初554号原告:吴得文,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被告:丹凤县庾岭镇吊蓬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书民,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吊蓬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吴得文与被告丹凤县庾岭镇吊蓬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得文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得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吴得文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