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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03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星、王连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星,王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67号申请人刘星,女,生于1979年4月3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王连平,男,生于1968年10月27日,汉族,住荆州区。申请人刘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由申请人承租被申请人位于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二组50号房屋的一至三层用于商业经营,因承租期间该房屋拆迁,其中有68万元的房屋补偿款属于应补偿给申请人的经营损失及房屋装饰装修补偿,但被申请人拒绝向申请人支付该补偿款。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连平与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68万元。刘星、张绪强以其共有的位于荆州区荆中路85号第3栋5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5)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677号】、刘星所有的鄂D×××××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连平与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补偿款68万元;二、查封刘星、张绪强共有的位于荆州区荆中路85号第3栋5层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5)荆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677号】;三、查封刘星所有的鄂D×××××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