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2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华政军与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政军,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3民初121号原告:华政军,男,汉族,196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址:十堰市柳林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704336-0。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龙,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成亮,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13层09号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4615638E。法定代表人张明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华政军与被告江苏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河南省江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华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院办理任何申请延期审理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29.78元,减半收取计3664.89元,由原告华政军负担。审 判 长 南夸尖参审 判 员 昝 奇 杰人民陪审员 本 太 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达 措 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