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4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联合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凌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联合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李玉伟,马凌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676号原告饶河县联合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所在地饶河镇。法定代表人高长义,经理。被告李玉伟,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饶河镇居民。被告马凌威,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饶河镇居民。原告饶河县联合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河县生产资料公司)与被告李玉伟、马凌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河县生产资料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河县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时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生产资料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