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1991年9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广东省吴川市人,户籍所在: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博基村73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从马田酒吧去红苹果KTV三楼A05房找康某,后康某送陈某甲离开,期间陈某甲亲了一下康某,被康某男朋友陈某1及其朋友陈某2、陈某3看见,三人便冲上去打了陈某甲两拳。陈某甲离开红苹果KTV后去到马田酒吧,和其朋友“亚弟”(身份未明)说被人打了,“亚弟”便和其带十几个人去红苹果找被害人陈某1报复。陈某甲等人去到红苹果KTV门口时刚好看到陈某1等人出来,便冲上去殴打他们,在斗殴过程中陈某1大腿被刀刺伤。经吴川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陈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亲属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陈某1的各项经济损失共16000元,取得陈某1对陈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赔偿、谅解材料;3、证人康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9、户籍证明;10、归案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11、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法,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持械实施故意伤害,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陈某1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陈某1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犯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经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前无前科劣迹,其本次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且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对方谅解,双方发生的矛盾已得到化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华景审 判 员 陈建冲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疑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