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施贵榕与被执行人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贵榕,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施贵榕,男,46岁,汉族,福建省。被执行人: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贵榕与被执行人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荣县贾村群慧果业专业合作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