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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改灵、王露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恢368号李改灵、王露:申请执行人李改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毕。李改灵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