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兰霞、邓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霞,邓艳军,周艳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11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兰霞,女,汉族。被执行人邓艳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艳举,女,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兰霞与邓艳军、周艳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鲁1311民初20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艳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周艳举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元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永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