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四川永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洪、金旺毅、赵宇轩、鲍志红、汤莲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四川永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洪,金旺毅,赵宇轩,鲍志红,汤莲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建设中路361号。法定代表人严静,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四川永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街道办事处飞马村六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马福超,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洪,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金旺毅,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赵宇轩,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四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魏建清,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志红,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汤莲筠,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永立通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洪、金旺毅、赵宇轩、鲍志红、汤莲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洪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产、被执行人金旺毅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及被执行人赵宇轩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汤莲筠,鲍志红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XX2号楼,被执行人鲍志红、汤莲筠上述抵押房产因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先行查封,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鲍志红、汤莲筠上述抵押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余案款1482.9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26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3832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方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