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5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解的木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解的木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解的木乃,男,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00。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000元。二、终结(2015)温江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晋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