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与严尚君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425号移送执行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严尚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刑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严尚君罚金一案。移送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严尚君缴纳罚金40000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严尚君送达(2017)川1402执14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被本院判决有期徒刑,尚在监狱服刑,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刑终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中执行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