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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志慧与祁守岗、程琴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慧,祁守岗,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丁志慧,男,1970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祁守岗,男,1963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执行人程琴,女,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丁志慧与祁守岗、程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埭商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祁守岗、程琴应支付丁志慧股权回购款1600万元,于2015年12月22日前支付丁志慧6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丁志慧1000万元;丁志慧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祁守岗、程琴如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丁志慧有权按照总回购款1800万元向祁守岗、程琴主张权利,并就祁守岗、程琴未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执行,且诉讼费、保全费62100元由祁守岗、程琴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0621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祁守岗、程琴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祁守岗所有的银行存款16664.9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程琴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黑龙江路2号7幢3单元102室的房产及被执行人祁守岗名下的在南京福臻再生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股份,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因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105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