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5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钟杰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5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杰,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大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东里0924。负责人:刘辉中,主任。上诉人钟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仙居委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临时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不合法,因此是无效的。2、临时业主大会程序不合法,因此其决定应当撤销。八仙居委会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钟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北京市昌平区海德堡花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召集的临时业主大会无效;2.撤销《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结果公告(20161101)》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3.本案诉讼费由八仙居委会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钟杰系海德堡小区业主,亦是原海德堡小区业委会主任。2.2016年7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社区服务中心向海德堡小区业委会发函出具指导意见,建议业委会近期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制定业主大会工作方案,做好业主大会召开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建议在本次业主大会上将业委会成员补齐并完成更换。3.2016年9月7日,海德堡小区业委会召开业委会会议,北七家镇社区服务中心、八仙社区党支部、八仙居委会部分人员列席会议。该次业委会形成三项决议内容:1.于近期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成立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11人组成,以居委会、业委会、社区志愿者,以自荐或推荐的方式报名,由业委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认);3.临时业主大会的全过程受镇社区服务中心、八仙别墅社区党支部、八仙居委会的监督指导。4.后海德堡小区成立了由11人组成的海德堡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中包含有八仙居委会主任刘辉中和副主任祁志强。5.2016年10月14日,筹备组发布《关于召开海德堡花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20161014)》,称经筹备组讨论决定,于2016年10月29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议题有三项,包括:1.同意今年海德堡小区引入京能热源,并根据各供暖服务公司作出的供热服务合同及服务承诺书,由业主大会选定一家聘为本小区供暖服务的第三方;2.鉴于热源的改变及第三方服务公司须经业主大会确定,原《海德堡花园小区供热煤改气及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委托合同》、《海德堡花园小区供热服务合同》无法履行,予以解除;3.解散本届小区业委会、监事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委会委员。6.2016年11月1日,筹备组发布《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结果公告(20161101)》,称本小区于2016年10月29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验票、监票、唱票和计票,通过了前述三项议题。7.钟杰认为2016年10月召开的海德堡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系由八仙居委会召集组织,故以八仙居委会为被告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海德堡小区临时业主大会所形成的决议。一审法院认为,业主撤销权是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民事诉讼中,上述合法权益应指人身权、财产权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益。同时,在业主撤销权诉讼中,业主应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所做决议的侵害,这种权益的侵害应是明确具体和个体化的,而不应该是模糊抽象和概括性的。比如业主个人在小区内的某项物权因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受到侵害,业主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如果业主仅是抽象地提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侵害了业主参与社区治理与管理的权利,则非民事撤销权诉讼所规范的范畴。本案中,钟杰起诉要求撤销的是海德堡小区临时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但其以八仙居委会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同时钟杰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个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了临时业主大会决议的侵害,因此,其要求确认海德堡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筹备组召集的临时业主大会无效及撤销《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结果公告(20161101)》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钟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八仙居委会依法行使对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职责,并非做出业主大会决定的主体,钟杰起诉八仙居委会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缺乏法律依据。法律并未规定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业主大会无效,因此钟杰请求判决临时业主大会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该条并未将该条件规定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强制性前提条件。在原业委会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下,八仙居委会在镇政府、党组织指导下派员参与成立筹备组,协助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会议,该召开程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钟杰主张业主大会召开程序违法,做出的决定应予撤销,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钟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钟杰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洁芳审 判 员 刘秋燕审 判 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叶康喜书 记 员 罗娇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