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23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范志章和吴继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志章,吴继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3民初2010号原告范志章,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连搭乡撒拉沟村,农民,住撒拉沟社21号。被告吴继泰,男,汉族,1947年8月19日出生,甘肃兰州人,现住榆中县,(个体养殖场庄园乳业旁)。原告范志章与被告吴继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范志章以被告吴继泰已向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志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已减半),由原告范志章负担。审判员  周月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